犯罪事實
據新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,2003年起,杜江濤在先後擔任南昌市青山湖區塘山鎮黨委書記、中共西湖區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兼朝陽農場場長職務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,多次收受胡某等12人錢款總計313萬元、港幣1萬元。
2006年1月,杜江濤在擔任南昌市青山湖區塘山鎮黨委書記期間,與時任塘山鎮協稅護稅辦主任的翁喜香利用職務便利,為南昌市一房地產項目部爭取到返還營業稅總額5%的稅收優惠政策,並及時將稅收優惠款返還到位。事後,這一房地產項目部財務總監謝某先後多次累計送給翁喜香73萬元,杜江濤從中分得20萬元。
2009年初,杜江濤聽說這一房地產項目土地有問題要被調查,便將20萬元交由翁喜香退給謝某。然而,2010年,項目部從南昌撤走前,杜江濤又要翁喜香去把退給謝某的20萬元拿了回來,並由翁喜香保管,直至案發。
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成立,但鑒於杜江濤具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,案發後退清了全部贓款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。